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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读之13版与99版开工程序的区别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03-26 07:29:30
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开工的程序,以及相关暂停施工的后继行为要求和暂停施工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13版开工程序与99版开工程序的区别

 


 13版合同在协议书第二条中,首先将工期的约定为“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而99版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直接约定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在工程的实际操作中,招投标确定或者签订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往往是开不了工的,开工日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那么13版把这个日期约定为计划日期,更符合实际情况。

 


 在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开工程序约定为: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根据该条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任何一方不能按期开工的,都必须提交书面的通知。很多实际情况是,实际开工时没有监理的开工通知,也没有任何一方提供延期开工申请,但是实际开工日期却远远晚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因此而产生争议的,证明责任就要归责于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证明发包人具备实际开工条件的时间,增加了承包人的举证责任。

 


 所以对于履行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如果因为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一定要求监理出具开工通知,并要求发包人确认延期开工。否则工期的违约对承包人来说会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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