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读之13版与99版开工程序的区别
13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本条很明确要求,在复工前,必须有承包人、发包人、监理确定因提供造成的施工损失,这里的损失应该包括工期损失和费用损失。99版合同中就没有关于复工前损失确认的条款。这里的损失确认应该是前置程序,是应当确认损失。并同时确认复工条件。因为在工程实际结束时,由于工程现场变化,损失到最后确认容易引起争议,所以才规定了这里的前置程序,如果发包人就损失不予以确认的话,应该属于发包人违约。
99版施工合同并没有因暂停施工赋予承包人取消工作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13版施工合同就因暂停施工赋予了承包人要求调整价格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13版通用条款约定:“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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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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