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读之13版与99版开工程序的区别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6天以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28天准许继续施工,如果发包人不予批准或逾期批准的,承包人可以将受影响工程取消。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取消受影响工程的,必须要实现通知承包人。
非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即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84天以上且不能复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暂停施工影响了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这里的影响整个工程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应如何理解?比如为奥运会举办建设场所,因为暂停施工,导致工程竣工时间已经赶不上奥运会的举办时间,那么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就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暂停施工造成材料人工上涨,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要求发包人对价格进行调整,。所以并不是只要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84天以上承包人就可以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应该具备工程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个条件。
13版合同不仅仅规定了承包人因暂停施工解除合同和调价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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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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