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读之13版与99版开工程序的区别
13版通用条款约定:“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而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约定为:“(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同时本条还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只要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在收到监理复工指示后84天仍未复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无需具备任何其他条件。同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失。所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应该没有理由的暂停施工。如果停工的,必须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发包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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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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