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二是贯彻落实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为了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总额,防止高价围标,2012年2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需要落实条例的规定,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进一步明确其编制依据、公布方法等配套规定。
三是预防和化解计价纠纷。2004年,财政部会同原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合同价款内容、约定方式、价款调整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预防和化解纠纷作用显著。原《办法》缺少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将规范性文件中成熟可行的做法上升为规章。
四是加强政府监督检查。原《办法》缺少对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记者:《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规司负责人:关于工程量清单制度,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三是规定将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第八、十条)。四是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关于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只设标底不设最高投标限价(第六条)。三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八条第一款)。四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方法,除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组成总价的分部分项费用(第八条第二款)。五是规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果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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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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