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标投标制度的内在逻辑与行业的价值维护
在《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框架之下,法律所规定的投标招标的基本原则至关重要,是理解《投标招标法》内在逻辑的关键。投标招标的第一原则是公开性。任何公共事务都不应该暗箱操作,都应当充分实现公开性。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招标投标法》开了先河。在此之后,我国政府的许多重要改革都立足于实现公开性。这几年大力推行的政务公开、阳光政策等以及在去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可以看成是政府实行公开性的努力。对于公共项目来说,只有在决策、采购、建设等方面实行了充分的公开,才能吸引社会各方面具有实力的机构平等参与,充分竞争,使公共项目在全社会的参与下进行,预防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发生。公开性是公共项目采购高效进行的基础,也是公共项目采购最有效的防腐剂。《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公平性原则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规定中被称为无歧视性。歧视会排除优秀的方案,使项目蒙受损失。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不设定有利于某些投标人或限制某些投标人的条款,是投标招标制度的基本任务。在这一原则保证下,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才变得有意义。公正性原则更多地体现在按照公开的标准选择中标人方面。公正性原则要求选择标准的公开性和确定性。如果选择标准不是公开的,选择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对投标人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公正性受到损害,所谓的公开性和公平性也会一并受到损害。最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招标投标所有参与者的要求。业主或招标人应该诚实地披露招标信息,投标人应该诚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遵守自己对招标人的承诺。在这样的诚信环境下,参与各方以诚相待,共同构建一个互信互利的交易环境,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充分竞争,招标人能获得最好的合同,投标人则可通过竞争提升水平,提升能力,提高中标率。这是《招标投标法》向社会展现的公共采购的理想。
《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框架确定了守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是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自主招标机构。招标机构能否真正守护住“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招标投标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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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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