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串标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
与法规不完善相对应的,就是执法的薄弱。也就是政出多门,监管不力。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大多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这些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参与的部门多,但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有时因为工作原因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最终就可能是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违规成本过低。《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规所得。《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及《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都是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只能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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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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