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理想的2013清单规范方案预测
预算人员从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始操作国产版本清单,到现在2008版本已经历经两版,也许从时间上推测,5年一版,到2013年可能又会颁发2013版本的新清单规范,正象许多人说的,08版还没吃透,13版又要出台,不管是推测还是假想,FIDIC条款都在完善、更新,中国特色的清单刚刚起步10年,频繁的更新版本也是常理之中。更新的内容应该以大家在操作中的问题多少来修改,应该分以下几个方面:
1、措施费:在清单操作中,措施费问题是争议最多的部分,而且措施费的争议基本用“三无”来表述,就是:“无据可依,无法调解,无人做主。”无据可依指的是清单中,招投标方对措施项目均无列项,合同中不可能对所有措施费用描述清楚,最多用几个概括性名词总结一下,发生到具体费用,到底包不包括在合同范围内,基本无据可查,完全凭承发包方理解而论,如果是承包方工程赔钱,加上前面的依据不充分,调解的结论基本也是苍白无力,执行起来也是困难,在结算期间,措施费是最难判断的费用,承发包双方一般相关人员,谁也不会去作主处理措施费的取舍问题,只能等最高决策层来判断取舍,所以,结算时经常是因为措施费用问题太多,太复杂使结算时间一拖再拖,无法了结。
解决措施费问题,还应该从源头开始,象FIDIC条款那样,措施费根据专业不同,用不用的也要列出几百条,招标时投标方可以在几百条措施费用中选择填与不填,填多少金额等等,招标方把球踢给投标方省得出现以后的争议。
2、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此条应该只有在总包工程合同中才应该出现,在2013清单中应该明确,只要合同中出现“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暂列项”名词,一律视为承包方为总包方,可以收取总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并负与之相应责任。因为暂估价材料有时发包方会指定供应方,专业工程暂列项发包方也会参与指定专业承包方,这时主合同的承包方要履行总承包的义务,如让专业分包使用配电箱、电梯等。
3、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此条可以略做修改,可以改为:“投标人的加权平均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超过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与建设方在此项目有关的所有中介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控制价是1000万元,投标方加权平均投标报价为2000万,差额1000万由从招标代理机构开始的中介机构,到咨询公司、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甚至审计公司在内的机构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后工程可能因为某一个中介机构的一个失误,引发一片中介机构倒闭,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中介机构因受制于发包单位,不敢真正承担起专业机构的责任,彻底净化建筑环境。此条修改有以下意义:
(1)使招标预审工作走出形式: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负无限连带责任,彻底撤消建设方对工程拥有管理权的弊病,现在围标是任何一个投标公司都会运用的手段,如果发包方再从中协助,一切投标工作不是竞争而是过程了,原来有控制价约束,投标方只能在此范围内打折让利去操作投标,如果取消控制价约束,投标方如果形成了围标环境,他们可以拉动投标价平均值,使投标价平均值超过招标控制价,让中介机构承担超额部分的风险,就是让中介机构从选择投标人资质的形式中走出来,真正把好预审关;
(2)使标底价更加客观真实:过去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是看建设方脸色和口袋,现在为避免出现投标价高于标底价的差额,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客观地去编制工程造价;
(3)让审计机构提前介入:原来审计都是竣工结算后才履行职责,施工中承发包方确认的暂估价材料单价、暂定金额变更确认已成为现实,甚至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措施费用也以书面形式得到了确认,审计再推翻双方不合理的确认手续非常困难,如果把审计的利益从事后审减额中提成改为事前控制好标底价从而获奖,最大的意义是审计行为会从被动变为主动。
审计机构在投标时就参与清标,把结算时不能给的钱在投标时详细说明,如二次搬运费,在什么范围内不予增加,出什么范围可以增加,合同中明确下来,结算时到哪也不会有争议。咨询公司控制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费用,审计公司控制住措施费用部分,监理公司挖掘住现场实际情况,剩下结算超支部分,可以很容易分析出是哪方的责任了;
(4)真正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负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是被动的,清单条款中也可以付予中价机构更大的权利,如发现围标可以采取什么惩罚措施,发现挂靠可以采用什么手段,高风险带来高收,现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调查一个人身份,追查工程款去向并不是困难的问题。也可以赋予中介机构一些规则的制定权利,如以后投造总价金额巨大的项目可以不是7家、9家投标方,而可以增加到17家、29家,投标保证金也可以超过最高80万元的上限,一个标如果投标保证金定为800万,看哪一个投标方有如此实力,投入3亿元投标费用,组织起29家公司围标。
4、让强制条款真正强硬起来:2008清单中其他强制性条款编制得没有错误,就是执行起来缺乏力度,如合同中出现“承包方在投标期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如无异议,视为承包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这一条款,有关招标方对工程量清单负责的强制性条款还有什么用。对付这种策略,还是应该从中介方入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当然应该认真执行,但不能因此就免除了中介方的责任,如:招标清单出现问题,导致实际费用与合同费用相差100万,承包方可以不向发包方要钱,但损失必须要有责任方来承担,承包方可以要求任何一家参与工程管理的中介公司赔偿,一根线串起所有的责任者,看参与工程管理的哪一方能逃脱处罚。单靠一纸法规性文件不可能净化整个建筑环境,在德国,一个人因为逃票两次被剥夺了就业的权利,在中国,一个公司在建筑行业违规被清除出局也不应该算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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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措施费:在清单操作中,措施费问题是争议最多的部分,而且措施费的争议基本用“三无”来表述,就是:“无据可依,无法调解,无人做主。”无据可依指的是清单中,招投标方对措施项目均无列项,合同中不可能对所有措施费用描述清楚,最多用几个概括性名词总结一下,发生到具体费用,到底包不包括在合同范围内,基本无据可查,完全凭承发包方理解而论,如果是承包方工程赔钱,加上前面的依据不充分,调解的结论基本也是苍白无力,执行起来也是困难,在结算期间,措施费是最难判断的费用,承发包双方一般相关人员,谁也不会去作主处理措施费的取舍问题,只能等最高决策层来判断取舍,所以,结算时经常是因为措施费用问题太多,太复杂使结算时间一拖再拖,无法了结。
解决措施费问题,还应该从源头开始,象FIDIC条款那样,措施费根据专业不同,用不用的也要列出几百条,招标时投标方可以在几百条措施费用中选择填与不填,填多少金额等等,招标方把球踢给投标方省得出现以后的争议。
2、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此条应该只有在总包工程合同中才应该出现,在2013清单中应该明确,只要合同中出现“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暂列项”名词,一律视为承包方为总包方,可以收取总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并负与之相应责任。因为暂估价材料有时发包方会指定供应方,专业工程暂列项发包方也会参与指定专业承包方,这时主合同的承包方要履行总承包的义务,如让专业分包使用配电箱、电梯等。
3、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此条可以略做修改,可以改为:“投标人的加权平均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超过部分由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与建设方在此项目有关的所有中介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控制价是1000万元,投标方加权平均投标报价为2000万,差额1000万由从招标代理机构开始的中介机构,到咨询公司、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甚至审计公司在内的机构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后工程可能因为某一个中介机构的一个失误,引发一片中介机构倒闭,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中介机构因受制于发包单位,不敢真正承担起专业机构的责任,彻底净化建筑环境。此条修改有以下意义:
(1)使招标预审工作走出形式: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负无限连带责任,彻底撤消建设方对工程拥有管理权的弊病,现在围标是任何一个投标公司都会运用的手段,如果发包方再从中协助,一切投标工作不是竞争而是过程了,原来有控制价约束,投标方只能在此范围内打折让利去操作投标,如果取消控制价约束,投标方如果形成了围标环境,他们可以拉动投标价平均值,使投标价平均值超过招标控制价,让中介机构承担超额部分的风险,就是让中介机构从选择投标人资质的形式中走出来,真正把好预审关;
(2)使标底价更加客观真实:过去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是看建设方脸色和口袋,现在为避免出现投标价高于标底价的差额,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客观地去编制工程造价;
(3)让审计机构提前介入:原来审计都是竣工结算后才履行职责,施工中承发包方确认的暂估价材料单价、暂定金额变更确认已成为现实,甚至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措施费用也以书面形式得到了确认,审计再推翻双方不合理的确认手续非常困难,如果把审计的利益从事后审减额中提成改为事前控制好标底价从而获奖,最大的意义是审计行为会从被动变为主动。
审计机构在投标时就参与清标,把结算时不能给的钱在投标时详细说明,如二次搬运费,在什么范围内不予增加,出什么范围可以增加,合同中明确下来,结算时到哪也不会有争议。咨询公司控制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费用,审计公司控制住措施费用部分,监理公司挖掘住现场实际情况,剩下结算超支部分,可以很容易分析出是哪方的责任了;
(4)真正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负无限连带责任也不是被动的,清单条款中也可以付予中价机构更大的权利,如发现围标可以采取什么惩罚措施,发现挂靠可以采用什么手段,高风险带来高收,现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调查一个人身份,追查工程款去向并不是困难的问题。也可以赋予中介机构一些规则的制定权利,如以后投造总价金额巨大的项目可以不是7家、9家投标方,而可以增加到17家、29家,投标保证金也可以超过最高80万元的上限,一个标如果投标保证金定为800万,看哪一个投标方有如此实力,投入3亿元投标费用,组织起29家公司围标。
4、让强制条款真正强硬起来:2008清单中其他强制性条款编制得没有错误,就是执行起来缺乏力度,如合同中出现“承包方在投标期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如无异议,视为承包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这一条款,有关招标方对工程量清单负责的强制性条款还有什么用。对付这种策略,还是应该从中介方入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当然应该认真执行,但不能因此就免除了中介方的责任,如:招标清单出现问题,导致实际费用与合同费用相差100万,承包方可以不向发包方要钱,但损失必须要有责任方来承担,承包方可以要求任何一家参与工程管理的中介公司赔偿,一根线串起所有的责任者,看参与工程管理的哪一方能逃脱处罚。单靠一纸法规性文件不可能净化整个建筑环境,在德国,一个人因为逃票两次被剥夺了就业的权利,在中国,一个公司在建筑行业违规被清除出局也不应该算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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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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