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真实的案例中透视结算依据的含金量
许多人在结算遇到阻力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问依据何在,其实依据无处不在,真正结算境界在于你手中掌握的依据含金量能否压倒对手所掌握依据含金量的问题。下面从真实的案例中分析一下提问人掌握的依据含金量能否成为胜利天枰上的砝码。
1、施工图里面的材料表可以作为结算的可靠依据吗?回答是肯定的,任何合同文件都可以成为结算中的依据;
(1)施工图纸的材料表可不可以作为结算的可靠依据。如果是,材料表给的量需不需要加主材损耗?比如:材料表给电缆100米,那结算时候是不是按100米再加上1%的损耗,就算是安装工程结算量了?
这条依据就欠含金量了,因为在投标文件里规定,组价大多采用**版本定额,用定额组价就要按定额规则计算工程量,如果图纸完整、清楚完全可以计算出电缆的工程量,不一定要按施工图纸的材料表中的材料量计算,其他如损耗问题、弯曲系数问题,定额计量规则里很明确,定额含量也写的清楚,照着操作就可以了;
(2)按陕西2001定额上是图纸量要加损耗的才算结算工程量。
结算时甲方只给图纸量,不按材料表执行结算也不按图纸实际结算,只认为那个少用那个。一套图纸中实际图纸量的多了就按材料表结算了;实际图纸量的少了就按实际量的结算。都是霸王条款。
如果造价人员时刻都把自己放在经营高度看问题一定做不好造价工作,什么时候在结算中能把自己处在游戏之中,那就真正能感受到伟人的一句名言:“与人斗其乐无穷。”霸王条款也是游戏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甲方可以制定,乙方就可以运用,别忘了竣工图是由承包方出具,现在图纸有电子版,在竣工图中把材料表数量改了就没有争议了,何必要找第三方。
说到了霸王条款就再说个真实案例,跟分包结算时,工头跟我说定额规定涂料算量展开面积计算,所以灯槽内的涂料也要按面积计算。当时我听完了心中一喜,还有人敢跟我谈定额,于是涂料面积上一口答应了他的要求,到了墙面贴墙砖项目了,他说要抹灰工序,我当场将定额翻到了贴墙砖子目上,定额含量里面水泥、砂子加起来16.3kg,当时就线他了一个结算方案:“拆除1平米墙砖,上称要结合层重量,如果超过了16.3kg可以增加抹灰工序,如果到不了这个重量,拆除所有墙砖,重新按规范要求抹灰贴砖,所有材料费工队自理。”争取1000平米涂料费用,丧失了几千平米的墙砖抹灰费用,对这个工头和我们公司结算就算是一个平衡吧。
2、施工过程中我能用与投标时组织设计中不一样的措施嘛,如果能我用了新的施工工艺节省了材料和时间,结算时是按签证按实结算,还是按施工组织上的结算
工程中采取什么技术措施没有要求,只要实物达到合同上规定的合格要求,投标时写的A方案,实际用了B方案,办不办理签证,结算时也不会调整措施费用。
3、综合单价包干的结算此合同模式结算最需要整理的就是发包方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和发包方用于招标的图纸,因为工程量要根据图纸重新计算,绘制竣工图时,可以把变更内容直接反映在竣工图上。结算时两份图纸对比能澄清许多地方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便于调整合同中报低的清单综合单价,下列提问有一些考虑不周:
(1)我利用图形算量时是否只需定义清单做法就可以了,而不用再添加定额子目;
如果竣工图做法与招标图做法有出入,还是需要重新组价。
(2)计算出来的清单工程量是否就是与甲方结算时核对的工程量?
结算时一定要走出个误区,承包方不能以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要用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3)结算时是否只需把我所计算的清单量乘以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就可以出结算书了?
如果定额量与清单量在计算规则上一致,且做法没有改变,可以这样操作,如果含量与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含量不一致,必要时要重新组价。
(4)在结算用固定单价,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但主材投标时是暂定价,现在甲方重新确认单价,比原来的单价低,现在如何结算?
暂定价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特殊说明的,按清单计价规范条款操作,(合同暂估单价-实际签认单价)*材料定额数量(带损耗系数的数量)=材料差价,这个差价无论正负数,在结算汇总表中单独一行反映。
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材料在合同中不是以暂估价形式约定,施工期间是以甲指乙供方式采购的材料,计算公式就不是上面所列,而应该冲减原合同清单此项目金额,重组新材料单价后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清单结算工程量,上面暂估价材料的差价只计取税金,而后都参与所有合同取费。
4、固定总价结算
增加固定总价结算金额的依据一定是变更、洽商等签证资料,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变更、洽商等签证资料的效力再大也不能否定合同条款,所以在签证中,一定要避开与合同条款冲突的描述,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包死临设费用,在洽商中无论签多少搭临时围档、砌临时围墙的资料,结算时都会被审计扣减。如果真想要将此费用操作到手,交1000元学费可以面授玄机。下面再澄清两个问题:
(1)清单中轻钢龙骨隔断墙描述为双面双层及双面3层石膏板,组价的定额含量也是按2/3层调整的,而实际施工为双面单层石膏板,应如何结算。
这个问题百分之百不能扣减综合单价,发包方到承包方口袋里掏钱是没听说过的事情。证据一:承包方是根据发包方下发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投的报价;证据二:发包方认可了承包方的投标文件并签订了合同;证据三:承包方是按图施工;证据四: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调整综合单价。其他的都是招标方失误造成,自己承担招标文件过错带来的损失。
(2)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是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施工单位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变更后,影响了建筑面积,改建筑面积是否要进入结算面积呢?
这种结算是必须要重新计量的,发包方变更签了字就是依据。
5、关于施工方案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施工方案能否作为依据答案是不明确的,因为要以合同条款不衡量标准,施工方案关系的是措施费用,许多合同对措施费约定是非常严谨的,很难找出漏洞,找突破口也是在合同条款中寻找。
1、有甲方、监理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可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有甲方、监理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可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含金量不足,审计方能从许多地方找出更有力的证据不给增加费用;
2、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写明施工措施、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这种条款是否有效?
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写明施工措施、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这种条款就是有效条款,但是,即使合同条款这样写,措施费想要钱还是有有办法,具体方法1000元/条。
关于结算问题还有许多,但基本是大同小异的内容,现在只想说一句:“作为回答问题方,代表的是专家身份,不要为了谋取几毛钱的贡献分利益,而去迎合提问者的心态,回答类似“耗子可以给猫挂铃铛”这样自己都不相信能出现的奇迹结果,对提问者不负责是误人子弟,对自己身份的不负责任真的很不值。”
每次报完工程结算金额,对此充满幻想的人第一个是老板,第二个是造价人员,但结算的结果永远会刺破幻想的泡沫,作为造价人员,为1%含金量的证据去付出100%的努力是必须的,因为通过1%的证据而获得了2%的利益就是1000%的成功,我听说过水平高的造价人员在投标期间能向老板做出中标承诺,但从来没见过谁在老板面前承诺结算能达到什么结果,如果上报的10000元结算款中只有1%含金量的证据,跟老板汇报时,承诺不要超过10元。
历经了上千次甲乙方血肉横飞的结算过程,到最后发现,胜败只是一点点而以,双方如果是高水平的选手,一交上手心理的平衡点早就在不言之中,过程只不过是一种证明自身业绩必须要走的形式,当发现耗时数年,破费无数最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的那一刻释怀,所产生的感觉不是“天道酬勤”,“有拼搏才有收获“之类道理,而是七个字:“时间能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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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图里面的材料表可以作为结算的可靠依据吗?回答是肯定的,任何合同文件都可以成为结算中的依据;
(1)施工图纸的材料表可不可以作为结算的可靠依据。如果是,材料表给的量需不需要加主材损耗?比如:材料表给电缆100米,那结算时候是不是按100米再加上1%的损耗,就算是安装工程结算量了?
这条依据就欠含金量了,因为在投标文件里规定,组价大多采用**版本定额,用定额组价就要按定额规则计算工程量,如果图纸完整、清楚完全可以计算出电缆的工程量,不一定要按施工图纸的材料表中的材料量计算,其他如损耗问题、弯曲系数问题,定额计量规则里很明确,定额含量也写的清楚,照着操作就可以了;
(2)按陕西2001定额上是图纸量要加损耗的才算结算工程量。
结算时甲方只给图纸量,不按材料表执行结算也不按图纸实际结算,只认为那个少用那个。一套图纸中实际图纸量的多了就按材料表结算了;实际图纸量的少了就按实际量的结算。都是霸王条款。
如果造价人员时刻都把自己放在经营高度看问题一定做不好造价工作,什么时候在结算中能把自己处在游戏之中,那就真正能感受到伟人的一句名言:“与人斗其乐无穷。”霸王条款也是游戏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甲方可以制定,乙方就可以运用,别忘了竣工图是由承包方出具,现在图纸有电子版,在竣工图中把材料表数量改了就没有争议了,何必要找第三方。
说到了霸王条款就再说个真实案例,跟分包结算时,工头跟我说定额规定涂料算量展开面积计算,所以灯槽内的涂料也要按面积计算。当时我听完了心中一喜,还有人敢跟我谈定额,于是涂料面积上一口答应了他的要求,到了墙面贴墙砖项目了,他说要抹灰工序,我当场将定额翻到了贴墙砖子目上,定额含量里面水泥、砂子加起来16.3kg,当时就线他了一个结算方案:“拆除1平米墙砖,上称要结合层重量,如果超过了16.3kg可以增加抹灰工序,如果到不了这个重量,拆除所有墙砖,重新按规范要求抹灰贴砖,所有材料费工队自理。”争取1000平米涂料费用,丧失了几千平米的墙砖抹灰费用,对这个工头和我们公司结算就算是一个平衡吧。
2、施工过程中我能用与投标时组织设计中不一样的措施嘛,如果能我用了新的施工工艺节省了材料和时间,结算时是按签证按实结算,还是按施工组织上的结算
工程中采取什么技术措施没有要求,只要实物达到合同上规定的合格要求,投标时写的A方案,实际用了B方案,办不办理签证,结算时也不会调整措施费用。
3、综合单价包干的结算此合同模式结算最需要整理的就是发包方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和发包方用于招标的图纸,因为工程量要根据图纸重新计算,绘制竣工图时,可以把变更内容直接反映在竣工图上。结算时两份图纸对比能澄清许多地方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便于调整合同中报低的清单综合单价,下列提问有一些考虑不周:
(1)我利用图形算量时是否只需定义清单做法就可以了,而不用再添加定额子目;
如果竣工图做法与招标图做法有出入,还是需要重新组价。
(2)计算出来的清单工程量是否就是与甲方结算时核对的工程量?
结算时一定要走出个误区,承包方不能以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要用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3)结算时是否只需把我所计算的清单量乘以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就可以出结算书了?
如果定额量与清单量在计算规则上一致,且做法没有改变,可以这样操作,如果含量与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含量不一致,必要时要重新组价。
(4)在结算用固定单价,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结算,但主材投标时是暂定价,现在甲方重新确认单价,比原来的单价低,现在如何结算?
暂定价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特殊说明的,按清单计价规范条款操作,(合同暂估单价-实际签认单价)*材料定额数量(带损耗系数的数量)=材料差价,这个差价无论正负数,在结算汇总表中单独一行反映。
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材料在合同中不是以暂估价形式约定,施工期间是以甲指乙供方式采购的材料,计算公式就不是上面所列,而应该冲减原合同清单此项目金额,重组新材料单价后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结算清单结算工程量,上面暂估价材料的差价只计取税金,而后都参与所有合同取费。
4、固定总价结算
增加固定总价结算金额的依据一定是变更、洽商等签证资料,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变更、洽商等签证资料的效力再大也不能否定合同条款,所以在签证中,一定要避开与合同条款冲突的描述,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包死临设费用,在洽商中无论签多少搭临时围档、砌临时围墙的资料,结算时都会被审计扣减。如果真想要将此费用操作到手,交1000元学费可以面授玄机。下面再澄清两个问题:
(1)清单中轻钢龙骨隔断墙描述为双面双层及双面3层石膏板,组价的定额含量也是按2/3层调整的,而实际施工为双面单层石膏板,应如何结算。
这个问题百分之百不能扣减综合单价,发包方到承包方口袋里掏钱是没听说过的事情。证据一:承包方是根据发包方下发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投的报价;证据二:发包方认可了承包方的投标文件并签订了合同;证据三:承包方是按图施工;证据四: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调整综合单价。其他的都是招标方失误造成,自己承担招标文件过错带来的损失。
(2)签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是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施工单位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变更后,影响了建筑面积,改建筑面积是否要进入结算面积呢?
这种结算是必须要重新计量的,发包方变更签了字就是依据。
5、关于施工方案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施工方案能否作为依据答案是不明确的,因为要以合同条款不衡量标准,施工方案关系的是措施费用,许多合同对措施费约定是非常严谨的,很难找出漏洞,找突破口也是在合同条款中寻找。
1、有甲方、监理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可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有甲方、监理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可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含金量不足,审计方能从许多地方找出更有力的证据不给增加费用;
2、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写明施工措施、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这种条款是否有效?
如果甲方在施工合同中写明施工措施、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这种条款就是有效条款,但是,即使合同条款这样写,措施费想要钱还是有有办法,具体方法1000元/条。
关于结算问题还有许多,但基本是大同小异的内容,现在只想说一句:“作为回答问题方,代表的是专家身份,不要为了谋取几毛钱的贡献分利益,而去迎合提问者的心态,回答类似“耗子可以给猫挂铃铛”这样自己都不相信能出现的奇迹结果,对提问者不负责是误人子弟,对自己身份的不负责任真的很不值。”
每次报完工程结算金额,对此充满幻想的人第一个是老板,第二个是造价人员,但结算的结果永远会刺破幻想的泡沫,作为造价人员,为1%含金量的证据去付出100%的努力是必须的,因为通过1%的证据而获得了2%的利益就是1000%的成功,我听说过水平高的造价人员在投标期间能向老板做出中标承诺,但从来没见过谁在老板面前承诺结算能达到什么结果,如果上报的10000元结算款中只有1%含金量的证据,跟老板汇报时,承诺不要超过10元。
历经了上千次甲乙方血肉横飞的结算过程,到最后发现,胜败只是一点点而以,双方如果是高水平的选手,一交上手心理的平衡点早就在不言之中,过程只不过是一种证明自身业绩必须要走的形式,当发现耗时数年,破费无数最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的那一刻释怀,所产生的感觉不是“天道酬勤”,“有拼搏才有收获“之类道理,而是七个字:“时间能证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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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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