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行为,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由于用工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拟将我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纳入劳务派遣范围,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向具有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编制控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应在单位已核定的编制数内设置岗位,单位已满编、超编但工作又急需的,必须从严控制。
第三条 工作需要原则。聘用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
第四条 资源整合原则。各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
第五条 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财务、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年龄应在18—45岁,其中:聘用的驾驶员需驾龄三年以上,且驾驶技术熟练。
(四)应聘辅助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具有岗位对口专业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上岗证书。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临时人员:
(一)有违纪违法和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史。
(二)驾驶人员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史。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模式
第九条 我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的临聘人员一律纳入劳务派遣范围。
第十条 临聘人员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通过派遣机构选聘符合岗位需求的人员,并通过派遣机构为临聘人员代缴社会保险、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其形式是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临聘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具体职责分别是,用工单位负责临聘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考核;派遣机构负责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审、考工定级等手续。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拟招收临聘人员的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前将《临聘人员需求申报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在核实各单位具体用人需求后提出临聘人员数量和工资标准的初步意见,统一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以接收临聘人员的单位要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人员需求数量、岗位职责、用工条件、派遣期限、福利待遇等内容,面向社会与用工单位共同组织公开招聘。被用工单位认可的临聘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可派遣上岗,用人单位凭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向委核算中心申请核拨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未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同意,擅自聘用人员的单位,委核算中心不予核拨相关费用,并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批评,同时责令限期清退临聘人员。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十四条 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服务,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及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或多次考核末位的不再继续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均应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对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临聘人员待合同期满续聘时一律改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临聘人员需求申报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表:
临聘人员需求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单位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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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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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需求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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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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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需求理由及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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