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 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建
筑规范)(省住宅
设计标准)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 通风。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 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住宅建筑规范)
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省住宅设计标准)
5.1.2 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5.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Ⅱ、Ⅲ气候区
|
|
大城市
|
小城市
|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
日照时数(h)
|
≥2
|
≥3
|
有效日照时间带(h)
|
8~16
|
|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
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0.90 m高的外墙位置)
|
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5.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
侧面采光
|
|||
采光系数最低值(%)
|
窗地面积比值(Ac/Ad)
|
|||
光气候
Ⅲ区
|
光气候
Ⅳ区
|
光气候
Ⅲ区
|
光气候
Ⅳ区
|
|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
1
|
1.1
|
1/7
|
1.1/7
|
楼梯间、卫生间、走道
|
0.5
|
0.55
|
1/12
|
1.1/12
|
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
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省住宅设计标准)
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省住宅设计标准)
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表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
活度、浓度限值
|
氡
|
≤200mg/m³
|
游离甲醛
|
≤0.08mg/m³
|
苯
|
≤0.09mg/m³
|
氨
|
≤0.20mg/m³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0.50mg/m³
|
6.1.3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住宅建筑规范)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住宅建筑规范)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住宅建筑规范)
第二章 面积标准及层高
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7.3(省住宅设计标准)
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住宅建筑规范)
第三章 阳台及栏杆
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省住宅设计标准)‘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住宅设计规范)
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10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 门窗
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第四章 楼梯及电梯
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
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第五章 出入口及走道
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省住宅设计标准)
4.11.1 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省住宅设计标准)
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第六章 无障碍设计
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
表7.4.2坡道的坡度
高度(m)
|
1.00
|
0.75
|
0.60
|
0.35
|
坡度
|
《1:16
|
《1:12
|
《1:10
|
《1:8
|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住宅设计规范)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设计规范)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住宅 建筑规范)
第四章 消防设计
8.1.2 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省住宅设计标准)
8.1.6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省住宅设计标准)
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8.2.1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8.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类别
|
耐火等级要求
|
1至3层住宅
|
四级及以上
|
4至9层住宅
|
三级及以上
|
10至18层住宅
|
二级及以上
|
19层以上住宅
|
一级
|
8.2.2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8.2.2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性
3.00
|
不燃烧性
3.00
|
不燃烧性
3.00
|
不燃烧性
3.00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烧性
1.00
|
不燃烧性
1.00
|
不燃烧性
0.75
|
不燃烧性
0.75
|
|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承重墙
|
不燃烧性
2.00
|
不燃烧性
2.00
|
不燃烧性
1.50
|
不燃烧性
1.00
|
|
房间隔墙
|
不燃烧性
0.75
|
不燃烧性
0.50
|
不燃烧性
0.50
|
不燃烧性
0.25
|
|
柱
|
不燃烧性
3.00
|
不燃烧性
2.50
|
不燃烧性
2.00
|
不燃烧性
1.00
|
|
梁
|
不燃烧性
2.00
|
不燃烧性
1.50
|
不燃烧性
1.00
|
不燃烧性
1.00
|
|
楼板
|
不燃烧性
1.50
|
不燃烧性
1.00
|
不燃烧性
0.75
|
不燃烧性
0.50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性
1.50
|
不燃烧性
1.00
|
不燃烧性
0.50
|
不燃烧性
0.25
|
|
疏散楼梯
|
不燃烧性
1.50
|
不燃烧性
1.00
|
不燃烧性
0.75
|
不燃烧性
0.50
|
注:1 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 h和1.00h;
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3 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当外墙可燃保温层为可燃材料时,应采取防止延燃的措施,其外层应涂敷不燃材料。
4 耐火等级为三级的6层至9层住宅的楼板、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8.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3.2的规定;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省住宅设计标准)
建筑类别
|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或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
9层及9层以下住宅或非高层民用住宅
|
|||||
高层建筑
|
群房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10层以下住宅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9
|
6
|
6
|
7
|
9
|
三级
|
11
|
7
|
7
|
8
|
10
|
||
四级
|
14
|
9
|
9
|
10
|
12
|
||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
|
13
|
9
|
9
|
11
|
14
|
8.3.4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8.3.4.1 低层、多层住宅的居住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其消防车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应大于160.00 m;(省住宅设计标准)
8.3.4.2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住宅的一个场边设置消防车道。商住楼的消防车道按有关规定执行;(省住宅设计标准)
8.3.4.3 住宅群火沿街高层住宅,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00 m,或总长度超过220.00 m,消防车道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应在家住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当两个场边设置车道时,应设置连同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大于80.00 m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8.4.2 塔式住宅安全出口设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省住宅设计标准)
8.4.2.1 6层及6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50.00㎡,且每套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00m的塔式住宅,应设一座敞开楼梯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8.4.2.2 7层至9层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50.00㎡,且每套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00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可不设;(省住宅设计标准)
8.4.2.3 10层至18层的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八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应设一座通向屋顶防烟楼梯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8.4.5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650.00㎡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省住宅设计标准)
8.4.5.1 6层及6层一下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敞开楼梯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8.4.5.2 7层至9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敞开楼梯间;如分户们采取乙级防火门,可不通至屋顶;(省住宅设计标准)
8.4.5.3 10层至11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敞开楼梯间,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且满足8.4.5.6要求;(省住宅设计标准)
8.4.5.4 12层至18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敞开楼梯间,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且满足8.4.5.6要求;(省住宅设计标准)
8.4.5.5 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防烟楼梯间,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走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18层及18层以下部分应满足8.4.5.6要求;(省住宅设计标准)
8.4.5.6 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看度不小于1.20m不燃体墙;当的确有困难时,可设有防火挑檐,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0m,防火挑檐出挑宽度不小于0.40 m,长度不应小于开洞口宽度,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00 h的不燃烧体。(省住宅设计标准)
8.4.6 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每个单元楼梯间应在屋顶上连通,且应满足8.4.5.6条要求。(省住宅设计标准)
8.4.15 高层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明显标志。(省住宅设计标准)
8.4.18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8.4.18.1 10层及10层以上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单元式高层住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其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8.4.18.2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省住宅设计标准)
8.4.18.3 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4.5m2,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合用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00m2。(省住宅设计标准)
8.4.18.4 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15.00m通道通向室外。(省住宅设计标准)
8.5.1 高层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墙,防火墙的构造应牢固、完整,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省住宅设计标准)
8.5.2 防火隔墙两侧窗洞设置应符合下列贵地农户:(省住宅设计标准)
8.5.2.1 防火隔墙两侧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0m;(省住宅设计标准)
8.5.2.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省住宅设计标准)
8.5.2.3 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低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省住宅设计标准)
8.2.2.4 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突出窗外沿不小于0.50m时,相邻窗的距离可不限。(省住宅设计标准)
8.5.3 电梯井和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8.5.3.1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省住宅设计标准)
8.5.3.2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省住宅设计标准)
8.5.3.3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1.00h的不燃性构件;(省住宅设计标准)
8.5.3.4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省住宅设计标准)
8.5.4 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不应设置煤气管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水管井。(省住宅设计标准)
8.5.4.1 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封堵,其厚度不应小于0.10m;(省住宅设计标准)
8.5.4.2 井壁上的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省住宅设计标准)
8.5.5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省住宅设计标准)
8.5.5.1 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封堵,其厚度不应小于0.10m;(省住宅设计标准)
8.5.5.2 井壁上的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省住宅设计标准)
8.5.6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其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8.5.8 住宅建筑楼梯间前室、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省住宅设计标准)
8.6.1 35层及35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00m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省住宅设计标准)
8.7.1 一类高层住宅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省住宅设计标准)
8.7.2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走道长度超过20.00m的内走到及相关相关的消防设备用房,应设应急照明。(省住宅设计标准)
8.7.4 35层及35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省住宅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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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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