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再撤销2家一级资质企业!
近日,再有2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因业绩造假被住建部撤销资质。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调查核实,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以上2家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要求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显示,这2家企业都是在2017年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
目前建筑市场,根据《建筑法》的要求,资质是建筑企业生存之本,是承担工程项目的必要条件,资质一旦被取消,对相关建筑企业来说将是灾难性的。希望大家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引以为戒,勿越雷池!
文件原文:
建督撤字[2018]2号
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的“盛元广场—2号楼”项目工程业绩层数指标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8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51号),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3号
福建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中宝(福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8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52号),你单位于2017年9月28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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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调查核实,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瑞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以上2家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要求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显示,这2家企业都是在2017年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
目前建筑市场,根据《建筑法》的要求,资质是建筑企业生存之本,是承担工程项目的必要条件,资质一旦被取消,对相关建筑企业来说将是灾难性的。希望大家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引以为戒,勿越雷池!
文件原文:
建督撤字[2018]2号
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的“盛元广场—2号楼”项目工程业绩层数指标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8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51号),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8]3号
福建瑞泰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中宝(福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工程业绩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8月2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52号),你单位于2017年9月28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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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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