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第 11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及辽宁省建设厅辽建发[2003]81号《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经过近一年来的筹备,定于2004年7月1日在鞍山地区正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根据鞍山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及说明:
一、适用范围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投标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国有资金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国有资金不足50%但实际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2.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工程。
二、费用规定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该费用包括①工程排污费、②工程定额测定管理费、③社会保障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经测算鞍山地区各单位的规费按下表执行,取费基数为:按直接费取费的工程为直接工程费,按人工费取费的工程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鞍山地区规费费率一览表 单位:%
单 位 |
费 率 |
|
直 接 工 程 费 |
人 工 费 |
|
鞍钢集团房产建设公司 鞍山市申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
6.83 |
48.84 |
鞍钢集团建设总公司 鞍山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鞍山市自来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鞍山市自来水管道工程公司 |
5.56 |
39.75 |
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建设公司 鞍山市市政工程公司 鞍山市市政设施维修总公司 鞍山市排水事业总公司 鞍钢实业所属建安公司 |
4.26 |
30.49 |
台安县施工企业 |
1.65 |
11.77 |
其他各施工企业 |
3.81 |
27.27 |
2.外埠进鞍施工的企业其规费按费率表中的其他项执行。
3.台安县施工企业劳保统筹系数为工程总造价的2.7%。
4.营业税的计取仍按鞍建价字[2003]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施工企业取费证。
5.鞍山地区规定的土地税、印花税、价格补贴等分别已含在各项费用中,不再计取。
6.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没有给定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安全保护、文明施工、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等项目的参考费率,承包方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和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操作方法,以金额或系数的方式自主投标报价。
三、其他
1.发包方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前应到造价处办理工程类别报告手续。未报告工程类别的工程项目不得发布招标文件。
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封面应由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3.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清单规范》“四个统一”的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变动。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适用于2004年7月1日后招投标工程及新建工程,原2001年颁发的《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单位估价表》、《辽宁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中的估价表部分停止使用,原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中的消耗量部分作为我省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消耗量定额(详见附件1)。
本文件自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地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