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委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工作,鼓励引导干部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贯彻落实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委内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2、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的同志,要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摆正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3、所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必须能够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