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29-1994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电力建设方针,统一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确保装修的质量,美化建筑物的内外环境,创造文明生产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50~600MW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火力发电厂工程。涉外工程及其他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3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按装修材料的材质、施工工艺及所需投资费用分为一、二、三级。装修费用占建筑投资直接费的比例分为两类,甲类为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乙类为单机容量200MW以下。
1.0.4 各单项建筑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所属类别的投资比例要求,按装修部位选用不同等级的材料。
1.0.5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定》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