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考虑社区商业形态规划
发展商考虑社区商业形态规划
关于社区商业形态规划,作为发展商考虑问题可能与市商委、王教授所讲的还是有一些出入。我认为社区配套商业的微利性是必然的,这一点我支持王教授的观点。作为发展商来讲,为整个社区设立配套设施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政府也要求发展商进行配套建设。但在此我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仅供参考。 比如政府提出的七十二号文,对社区商业划分的很细。其实我们发展商考虑的问题并不在于具体的理发店多大面积,居委会多大面积。政府可以给我们发展商一个指标,再由有关部门进行整理,落实到我们就可以了。
不说方庄或望京这些大社区的规划,绝大多数的几十万平米的小社区,严格来讲有很多设施按七十二号文规定是可以不配的。但相临的建筑都在一起时,他们的配套商业谁来解决?所以说,大可不必分的太细,政府应该提出总指标,相应的位置、功能的划分给予明确说明就可以了。发展商是不会把社区商业摆在第一位考虑。因为规委审查的重点主要是:建筑空间、空间尺度、人们居住的舒适度等配套指标,商业配套的情况在建筑布局上是放在次要的地位考虑的。这样必然导致了发展商先进行大的社区规划,然后在计算配套商业建筑的面积。
另外,我是一个管理者,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社区商业一定要有自身的造血机制,才能够自己长期的经营下去。不依靠外界的援助,尽管是微利,也能维持自己的生存,这才是规划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在当时解决了配套面积问题,而没有解决商业企业自身的运营问题、企业生存问题,本身社区商业配套应该说是不完善的。可能大家都认为社区商业主要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我并不反对。但从规划角度,还要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问题。如果有可能,应该尽量接纳社区外的客户,扩大营业额,扩大生存空间。如社区足够大,可以仅限于社区服务,但从北京的情况看,商业配套更好的还是在临街的位置上。不仅为社区居民服务,也要为外界客户提供服务,二者兼顾,为社区商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从投资方考虑,商业部分是划为建设成本的。这部分要说大也大,说小也小。从经营角度来讲,相对占的比重很低。我们更愿意与政府在规划时就把工作做好,而不是在建设中才翻来覆去的调整。调整的过程对整个社区商业的尽早的交付使用是不利的,对居民的服务也是不利的。从发展商角度考虑自身的形象,考虑项目整体的效益,是希望同步交付使用,也便于居民的入住。当然“滞后交用”的一部分项目的发展商是为了省钱或投机取巧。但正规的发展商、讲诚信的发展商一定是把商业配套做在前头。
总而言之,商业配套本身不能单纯强调为社区居民服务,更要强调自身今后的发展。实际上,今后商业配套发展好了,才能刚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