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庆(宁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特殊岗位安全合同
二、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和日常维护,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指令,
2、有权要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安全生产职责,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奖罚兑现;
3、有权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的;
(2)上岗未按照规定穿戴劳保护具的或将劳保护具挪做他用的;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如脱岗、睡岗、乱岗和酒后上岗等)的;
(4)发现事故险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伪造现场的;
(5)将制桶设备交于他人管理或私自离开设备;
(6)其他违章行为。
4、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发生事故后,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有权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5、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身体条件、安全意识、操作技能不具备要求,有权调换其岗位。
Tags:
作者:佚名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