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普遍发生的承包人需办理签证的一般事件
1、工程地形或地质资料变化。
最常见的是土方开挖时的签证、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开挖地基后,如发现古墓、管道、电缆、防空洞等障碍物时,一方应将会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做好签证,如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否则,用书面表示清楚;地基如出现软弱地基处理时应做好所用人工、材料、机械的签证并做好验槽记录;现场土方如为杂土,不能用于基坑回填时,土方的调配方案,如现场土方外运的运距,回填土方的购置及其回运运距均应签证;大型土方机械合理的进出场费次数等。工程开工前的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程完工后的垃圾清运不应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
实例1:某工程,因人工成孔桩开挖对于持力层的要求,与图纸和预算不一样,在实际施工中,均在开挖后由甲方现场签证。即对于桩这部分的施工,是以实际施工中为准的,因为地质的因素,这里有不可预见的成分在里面,所以桩的施工是以施工签证为准。
分析1:在这些签证中,乙方如果处理的好,利润会相当丰厚。
实例2:某工程,乙方低价中标,根据施工前的测算,该项目很可能亏损,而且该工程业主要求垫部分资金。实际施工中,乙方想尽办法,合理增加有利润空间的项目,从而扭转为盈,如清淤及外调土是本标段的“大头”,项目累计签证清淤量达到3.2万m³(而投标时就
8700m³),同时在签证增加清淤量的时又自然增加了外调土方量,通过对合同外增加的外调土单价实行签证又增加了结算收入,仅此两项就创收近100万元。
分析2:本例中乙方在施工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不仅走出了当初亏损几成定局的阴影,而且实现扭亏转盈,创造的经济利益很可观。
2:地下水排水施工方案及抽水台班。
地基开挖时,如果地下水位过高,排地下水所需的人工、机械及材料必须签证。另外甲方要注意,基础排雨水的费用一般包括在现场管理费中,一些乙方通常仍然会报甲方签证重复骗取一定的费用。这里要注意“来自天上的水”与“来自地下的水”的区别,如是来自天上的雨水,特别市季节性雨水造成的基础排水费用已考虑在现场管理费中,不应该签证。而来自地下的水的抽水费用一般可以签证,因为来自地下的水更带有不可预见性。
3:现场开挖管线或其他障碍处理(如甲方要求砍伐树木和移植树木)。
4:土石方因现场环境限制,发生场内转运、外运及相应运距。
5:材料的二次转堆。
材料、设备、构件超过定额规定运距的场外运输(注意:一定要超过定额内已考虑的运距才可签证),待签证后按有关规定结算;特殊情况的场内二次搬运,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签证。
6:材料、设备、构件的场外运输。
7:备用机械台班的使用,如发电机等。
8:工程特殊需要的机械租赁。
9:无法按定额规定进行计算的大型设备进退场或二次进退场费用。
10:工程其他零星修改签证。
11: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材料浪费及其他损失。
工程开工后,工程设计变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施工图纸有误,或开工后设计变更,而乙方已开工或下料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损失,如设计对结构变更,而该部分结构钢筋已加工完毕等。工程需要的小修小改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签证。
12:停工或窝工损失。
停工损失: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定额规定的范围。在此期间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都要签证清楚。
13: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障碍物处理或各类工期影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或监理,作为工程结算调整的依据。
14:合同约定属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办理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到货地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材料设备的到货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合同约定时间的,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材料、设备的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支付而由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上述原因产生的费用支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办理索赔。
15:合同约定属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办理签证。
招标时为确定品牌,在施工时发包人指定品牌,差价部分承包人应办理签证;发包人提出对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16:土方运距、商品混凝土运距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距应办理签证。
17:因政策、法规的改变,早恒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18:续建工程的加工修理。
甲方原发包施工的未完工程,委托另一乙方续建时,对原建工程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理或返工的签证。
19:因发包人原因(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支付预付款等)造成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0: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占道、完工后的工程试车等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代为支付以及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等费用,合同价不含此价款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2:施工场地内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接驳地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包人在招投标时未提出标准的,而在合同签订后,提出的具体要求超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可协商后办理签证。
24:由于拆迁或其他甲方、监理因素造成工期拖延。
25: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26:临时设施增补项目。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按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签证后,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7: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如验收合格,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8:工程项目以外的签证。甲方在施工现场临时委托乙方进行工程以外的项目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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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是土方开挖时的签证、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开挖地基后,如发现古墓、管道、电缆、防空洞等障碍物时,一方应将会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做好签证,如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否则,用书面表示清楚;地基如出现软弱地基处理时应做好所用人工、材料、机械的签证并做好验槽记录;现场土方如为杂土,不能用于基坑回填时,土方的调配方案,如现场土方外运的运距,回填土方的购置及其回运运距均应签证;大型土方机械合理的进出场费次数等。工程开工前的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程完工后的垃圾清运不应属于现场签证的范畴。
实例1:某工程,因人工成孔桩开挖对于持力层的要求,与图纸和预算不一样,在实际施工中,均在开挖后由甲方现场签证。即对于桩这部分的施工,是以实际施工中为准的,因为地质的因素,这里有不可预见的成分在里面,所以桩的施工是以施工签证为准。
分析1:在这些签证中,乙方如果处理的好,利润会相当丰厚。
实例2:某工程,乙方低价中标,根据施工前的测算,该项目很可能亏损,而且该工程业主要求垫部分资金。实际施工中,乙方想尽办法,合理增加有利润空间的项目,从而扭转为盈,如清淤及外调土是本标段的“大头”,项目累计签证清淤量达到3.2万m³(而投标时就
8700m³),同时在签证增加清淤量的时又自然增加了外调土方量,通过对合同外增加的外调土单价实行签证又增加了结算收入,仅此两项就创收近100万元。
分析2:本例中乙方在施工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不仅走出了当初亏损几成定局的阴影,而且实现扭亏转盈,创造的经济利益很可观。
2:地下水排水施工方案及抽水台班。
地基开挖时,如果地下水位过高,排地下水所需的人工、机械及材料必须签证。另外甲方要注意,基础排雨水的费用一般包括在现场管理费中,一些乙方通常仍然会报甲方签证重复骗取一定的费用。这里要注意“来自天上的水”与“来自地下的水”的区别,如是来自天上的雨水,特别市季节性雨水造成的基础排水费用已考虑在现场管理费中,不应该签证。而来自地下的水的抽水费用一般可以签证,因为来自地下的水更带有不可预见性。
3:现场开挖管线或其他障碍处理(如甲方要求砍伐树木和移植树木)。
4:土石方因现场环境限制,发生场内转运、外运及相应运距。
5:材料的二次转堆。
材料、设备、构件超过定额规定运距的场外运输(注意:一定要超过定额内已考虑的运距才可签证),待签证后按有关规定结算;特殊情况的场内二次搬运,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签证。
6:材料、设备、构件的场外运输。
7:备用机械台班的使用,如发电机等。
8:工程特殊需要的机械租赁。
9:无法按定额规定进行计算的大型设备进退场或二次进退场费用。
10:工程其他零星修改签证。
11: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材料浪费及其他损失。
工程开工后,工程设计变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施工图纸有误,或开工后设计变更,而乙方已开工或下料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损失,如设计对结构变更,而该部分结构钢筋已加工完毕等。工程需要的小修小改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签证。
12:停工或窝工损失。
停工损失: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定额规定的范围。在此期间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都要签证清楚。
13: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障碍物处理或各类工期影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或监理,作为工程结算调整的依据。
14:合同约定属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办理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的到货地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材料设备的到货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合同约定时间的,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材料、设备的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支付而由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上述原因产生的费用支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办理索赔。
15:合同约定属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发生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办理签证。
招标时为确定品牌,在施工时发包人指定品牌,差价部分承包人应办理签证;发包人提出对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16:土方运距、商品混凝土运距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距应办理签证。
17:因政策、法规的改变,早恒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18:续建工程的加工修理。
甲方原发包施工的未完工程,委托另一乙方续建时,对原建工程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理或返工的签证。
19:因发包人原因(如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支付预付款等)造成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0: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占道、完工后的工程试车等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代为支付以及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等费用,合同价不含此价款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2:施工场地内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接驳地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发包人在招投标时未提出标准的,而在合同签订后,提出的具体要求超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可协商后办理签证。
24:由于拆迁或其他甲方、监理因素造成工期拖延。
25: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26:临时设施增补项目。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按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签证后,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7: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如验收合格,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办理签证。
28:工程项目以外的签证。甲方在施工现场临时委托乙方进行工程以外的项目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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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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