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要求
《规范》第16.3.4条规定:“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为了加强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施工项目顺利交工,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负责汇总、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应随施工进度进行及时整理,应按系统和专业分类组卷。审核项目经理部施工全过程中建立的竣工资料时,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在交付竣工验收前必须加以解决。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还应具备取得监理机构签署认可的报审资料。承包人的有关部门要指导项目经理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组卷,使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排列时,应达到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的统一,做到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各种资料表式一律按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规定的表格使用。
整理工程竣工资料的依据: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对工程档案和竣工资料的规定;二是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对资料内容的要求;三是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和工程竣工备案部门对竣工资料移交的规定。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内容整理的要求
(1)工程准备阶段资料:
①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A.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保存;
B.施工合同由承发包双方各自保存,发包人移交备案。
②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A.项日经理、项目副经理应注明资质等级及编号;
B.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编号;
C.施工管理负责人应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及编号;
D.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技术准备资料:
①工程开工报告(包括复工报告):
A.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告应由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各项工作完毕或复工条件具备后提出,每个单位工程开工(或复工)都应填写;
B.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理手续已经完备,具备施工条件;
C.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包括复工)报告上签认,报审手续齐备。
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A.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并报上级审批;
B.编制补充、变动施工方案,应有补充、变动的审批手续;
C.实行建设监理的,应填写报审表致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③图纸会审纪要(记录):
A.每次会审结束,均应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B.与会各方代表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表示接纪要的内容执行;
C.图纸会审纪要和各种会议记录应有连续编号备查;
D.施工完毕按自然编号作为竣工资料整理归档。
④技术交底记录:
A.技术交底应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B.技术交底内容应具体,主要项目应齐全,各项交底内容应有文字记录;
c.技术交底程序应严肃、认真,每次交底双方均应有签认手续。
⑤工程施工图预算:
A.承包人负责编制;
B.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
⑥施工日志:
A.施工日志应逐日填写,不得遗漏后补,竣工时归档;
B.记录内容应反映进度、气象、质量、安全等情况;
C.记录主要施工部位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
D.记录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施工中提出的要求、意见和做出的决定等;
E.记录应连续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与其他相关资料产生矛盾。
(3)施工现场准备资料:
①控制网设置资料:
A.控制网的设置应准确;
B.应有图示和签认手续。
②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及复核记录:
A.每个单位工程都应有定位测量资料,坐标与原有建筑物相对距离应清楚;
B.定位测量包括:建筑物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标准轴线柱、平面示意图);
C.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应有复核记录。
③基槽开挖测量资料:
A.轴线、放坡边线、断面尺寸、标高、坡度等应验线;
B.应履行报检签认手续。
④施工安全措施:
A.采用的安全措施应有资料;
B.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
C.工伤事故资料应建档。
⑤施工环保措施:
A.文明施工资料应建档,原则上由承包人保存;
B.有关施工环保方面的资料,按约定应提交的,应向发包人移交。
(4)地基处理记录:
①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置图:
A.应按规定绘制钎探平面布置图;
B.钎探应有记录资料,记录应签认审核。
②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A.地基验槽应做记录,有关各方要签认;
B.地基处理应有试验资料、夯实报告、下沉量记录、夯击记录等;
C.处理情况应有复验记录。
③桩基施工记录:
A.应按规定建立打桩施工记录;
B.桩基检测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C.检测资料应齐备。
④试桩记录和补桩记录:
A.试桩应按规定做好试桩记录;
B.补桩应有平面示意图。
(5)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①设计会议会审记录:
A.设计会审提出的问题应有会议记录;
B.由设计单位签章作为正式设计文件指导执行施工。
②设计变更记录:
A.设计变更具有施二[图补充效力,应由设计技术负责人签发并盖有设计单位公章;
B.设计变更通知应及时办理,签认手续应完整,必要时应有图示;
C.实行总分包管理的项目,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总包人后办理。
③技术核定和工程洽商记录:
A.技术核定与设计施工图等效,有关变更的技术核定或洽商记录,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各方代表签认;
B.设计单位若委托监理人、发包人办理技术核定,应依法办理委托签认手续。
(6)施工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A.对工程定位测量应有检查记录;
B.检查记录应完整,应有签认手续。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A.预检内容应注明部位,并说明预检要求;
B.预检意见应明确,复查验收交接手续应完备。
冬季施工混凝土搅拌测量记录:
A.包括大气温度、原材料温度、搅拌出机温度等均应详细记录;
B.测温记录应全面记载。
冬季施工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A.应有混凝土人模时的气温记录、养护温度记录、内外温养记录等;
B.应有测温点布置图,包括测温部位和深度等。
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
A.烟道应做通风、抽风、漏风、串风试验,结果应做记录;
B.垃圾道应畅通,并做好检查记录。
沉降观测记录:
A.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工程,应根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执行;
B.按规定设沉降观测点,对观测的实际情况,应按实做好记录。
结构吊装记录:
A.预制混凝土结构及大型构件吊装记录内容应全面;
B.结构吊装应有吊装平面图,完工应有验收记录并经签认。
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A.内容应包括:各种试验、施工、交底、张拉记录等;
B.现场预应力张拉施工的质量检查应做好评定记录。
工程竣工测量:
A.工程竣工应进行测量,并做好测量记录;
B.竣工测量应履行验收手续。
新型建筑材料:
A.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应有法定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
B.产品应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的检验报告等。
施工新技术:
A.施工新技术的应用应进行鉴定;
B.应有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确认文件;
C.应用情况应有施工新技术的总结。
其他施工记录:
A.钻孔桩应有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B.沉井工程下沉、构筑物沉降应有观测记录;
C.浇筑混凝土应有浇灌记录;
D.管道、箱涵施工应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
E.设备安装工程应做好调试、测定记录等。
工程复核抄测记录:
A.工程复核应有设计标高、实测、误差等的抄测记录;
B.工程复核抄测应附图说明,做出结论。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①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A.发生质量事故应有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
B.应按规定程序报告。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A.应做好事故处理鉴定记录;
B.建立质量事故档案,主要包括:质量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实施记录和验收记录。
(8)工程竣工文件:
①工程竣工报告:
A.工程竣工报告应在承包人工程竣工自检合格后提出,竣工条件结论应明确;
B.实行建设监理的,应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附工程竣工报告致监理人审查;
C.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备案表:
A.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对质量检验、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做出综合评价;
B.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可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均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
C.承包、发包、监理、设计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认。
③工程质量保修书:
A.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
B.保修期限、范围和内容应符合质量保修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④工程预(结)算:
A.工程预(结)算资料应按时整理;
B.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应包括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C.办完工程竣工结算后归档。
⑤施工项目管理总结:
A.施工项目技术总结;
B.施工项目经济总结;
C.施工项目管理总结报告。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主要内容整理的要求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分为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大类别的工程属性进行整理。
(1)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要求:
(1)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各种材料试验、施工试验报告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有汇总表。
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A.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试验报告要“村证”相符;
B.按规范要求取样、试验,进口钢材应做化学分析;
C.材质证明若是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加盖公章,抄件人应签字。
焊接试(检)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A.焊接取样必须按规范的规定做力学性能试验;
B.焊条、焊剂和焊药应有出厂证明书,并符合设计要求;
C.按规定需进行烘焙的,还应有烘焙记录。
水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水泥出厂证明包括:厂名、品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数据等;
B.凡进场水泥,都必须按规范的规定做取样检验、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
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砖和砌块应有出厂的质量证明;
B.砖材应按批量做复试,批量必须是同厂、同窖;
C.用于承重结构的,应有强度等级的试验报告;
D.使用煤渣砖还应有射线的检验报告。
砂石试验报告:
A.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进行必试项目的试验;
B.用于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时,还应做相应项目的试验。
防水材料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防伪标志等;
B.进人现场的防水材料必须取样复试、提供试验报告;
C.使用沥青玛谛脂作为粘结材料的,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
构件合格证:
A.门窗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B.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各种原材料的材质证明;
C.构件应有结构试验检验报告。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A.混凝土应有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
B.分部位、分段、分层应有试块28天标准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应有按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强度统计评定表;
D.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施工现场应有混凝土和坍落度检验记录及施工现场取样的试验报告;
E.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应有合法的结构处理的有关资料;
F.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有其他专项试验报告。
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A.砌筑砂浆应有试配申请单和经试验室试配后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
B.应有按强度等级分段、分层取样的28天标准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应有按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强度统计评定表;
D.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定留置试块的,应有处理结果和有关资料。
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
A.现场应做取样复试报告;
B.供应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
C.每次供应均按项目、品种、等级、部位和时间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钢结构、防水工程、高程控制等应做到:
A.隐蔽工程验收应分段、分层、分部位进行;
B.隐蔽工程验收的主要项目、检查内容应分别填写清楚,并附图说明;
C.各方代表签字手续应齐全,同意隐蔽的验收意见应明确。
中间交接验收记录:
A.由不同工种施工完毕的内容应有交接验收记录;
B.交接验收记录应在交接时填写,由交接双方代表签字(章);
C.按合同约定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时,应填写中间交工验收证明,承发包双方和监理方应签章,并加盖公章。
2)安装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安装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应按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部或专业分类组卷。
①给排水与采暖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A.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a.各种合格证(包括复印件)的分类汇总表应填写清楚;
b.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c.材料、设备、产品的型号、规格、材质、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B.管道、设备强度、焊口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a.各种承压管道、设备、阀门和密闭箱罐应有单项强度试验记录,系统试验应有系统试验记录;
b.煤气管道、设备和附件应有焊接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C.系统清洗记录:
a.给水、采暖、消防及设计要求的管道,应有冲洗、吹洗试验记录;
b.记录的各项内容应填写清楚,有关各方代表应签章。
D.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a.开式水箱、雨水管道、暗装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应有灌水试验记录;
b.给水(冷、热)、消防、卫生器具及排水系统应有系统的通水试验记录;
c.污水管立管应有通球检查记录。
E.卫生洁具盛水试验记录:
a.卫生器具通水试验达不到规定流量时,必须进行盛水(蓄水)试验;
b.试验结果和处理情况,应有试验记录。
F.锅炉烘炉、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a.锅炉烘炉记录,包括烘炉温度升降记录、烘烤时间和效果记录;
b.煮炉记录,包括煮炉的药量及成分、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及清洗、除垢;
c.设备试运转记录,包括单机试运转、设备系统试运转记录;
d.所有表式应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填写。
②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A.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
a.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书、汇总表、编号、检验印章、出厂日期等标识;
b.材质性能应与合格证书上的内容相符,不得缺项、漏项;
c.主要设备、材料的合格证书应分类进行收集装订。
B.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a.电气设备的检验、试验调整记录应与说明书、设计或规范要求相符;
b.各种试验报告的试验、调整数据应填写正确,审核、签认手续应完备;
c.试验、调整记录的有关专业项目和内容应与国家及各部委的规定相符,并按各系统收集整理。
C.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a.绝缘电阻应分别按系统回路进行测试,不得遗漏;
b.接地电阻的测试应包括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和设计有要求的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内容必须具体、真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有复查结论。接地电阻的测试还应附示意图说明。
D.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a.电气工程的接地装置及敷设在地下、结构、墙体、顶棚内的照明、动力管线,弱电信号、高低压电缆,均应做隐蔽验收记录;
b.隐蔽部位、标高、连接、跨接等内容应与设计要求一致,若有变更应附图示说明,签认手续应齐全。
③通风与空调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A.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a.各种合格证的分类汇总表应填写清楚;
b.合格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c.设备开箱应有开箱检查记录,有关各方代表应在记录上签认。
B.通风、空调调试报告:
a.系统调试前应有各种设备的单机试运转记录;
b.无负荷联动试运转的测定和调试内容应齐全;
c.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C.制冷系统检验、试验记录:
a.制冷设备调整、测定的各项指标应符合出厂技术指标要求;
b.制冷系统受压管道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
c.制冷各项检验、试验记录的项目和内容应齐全,相关各方签认手续应齐备。
D.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a.敷设隐蔽的项目、空气洁净系统、制冷管道系统及重要部件均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b.隐蔽工程内容应填写清楚,必要时应附图示说明,相关各方签认手续应完备。
④电梯安装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A.电梯及附件、材料合格证:
a.出厂合格证及随机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b.设备开箱检查记录的内容应齐全,交接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B.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a.各有关部位、回路的绝缘电阻值、接地电阻值均应有测试记录;
b.测试记录内容应具体真实,接地电阻测试点位置应附图;
c.相关各方代表应在测试记录上签认。
C.空、满、超载运行记录:
a.对空、满、超载的运行情况做如实记录;
b.记录内容应包括:电压、电流、转速、启动、制动、温升、运行功能等;
c.相关测试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应在测试记录上签字。
D.调整、试验报告:
a.电梯的调整、试验报告应由专业调试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审核;
b.调整、试验数据应与设计图纸要求相符,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对试验结论共同签认,完善手续。
⑤建筑智能化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A.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a.合格证及技术文件、试验报告应齐全、完整;
b.开箱检查记录应齐全,交接应签认。
B.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a.隐蔽内容及图示应清楚;
b.签认手续应完备。
C.系统功能及设备调试记录:
a.系统功能及设备调试应有试验调整记录;
b.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测报告。
(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涵盖的范围比较宽,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要求,应根据各类工程的规律和特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进行系统整理。
①材质证明及材料试验资料:
A.原材料的材质证明:
a.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应进行统计汇总装订;
b.各种原材料应有现场复试报告,并有试验汇总表。
B.成品、半成品出厂质量合格证:
a.应有质量合格证和交接手续;
b.出厂应有试验报告及现场的汇总表。
C.构配件的质量证明:
a.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
b.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汇总表。
D.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a.各类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汇总表;
b.各类设备的安装技术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应齐全;
c.各类设备质量文件应进行分类收集装订。
E.开箱检验报告:
a.工程成套设备和配件应有开箱检验记录;
b.随设备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c.交接双方应有签认手续o
②施工试验记录资料:
A.土壤试验报告:
a.素土、灰土于密度试验报告齐全,并有汇总表;
b.素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齐全,并有汇总表。
B.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a.应有试配申请和试配后的配合比通知单;
b.应有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c.应有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C.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a.应有试配后的配合比通知单;
b.应有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c.应有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D.道路压实、强度试验记录:
a.回填土、路床压实试验及土质试验报告应齐全;
b.应有各类无机混合料基层标准击实试验报告;
c.应有道路的强度、压实度试验记录。
E.钢材试验报告:
a.应有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
b.试验报告应齐全、完整、汇总。
F.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a.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应附图及文字说明;
b.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项目、内容、评语应齐全准确;
c.各方代表签字手续应齐备。
G.功能性试验资料:
a.应有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桥梁的动、静载试验记录;
b.应有压力、非压力管道的强度、通球、严密性等试验记录;
c.应有电气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d.凡有其他功能性试验记录也应齐全完整。
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主要内容整理的要求
(1)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A.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填写;
B.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项目应齐全,验收记录应有附表。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安全和功能资料核查记录:
A.按表式要求的内容填写,应有检查结论;
B.质量控制和安全、功能资料的内容核查应齐全,不得漏项。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A.按表式要求的内容填写,检验的日期应正确;
B.检验评定记录的签章手续应齐全。
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验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验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验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建筑屋面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验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建筑屋面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验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查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智能建筑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验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智能建筑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验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电梯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A.检验评定表的填写应符合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B.电梯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所属各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①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A.按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填写;
B.参加检验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②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A.应按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评定填写;
B.相关验收基础资料应配套;
C.参加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③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A.应按相关的专业工程验收标准评定;
B.与分部工程相关的验收资料应配套;
C.参加评定的签章手续应完备。
④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A.报验单位应齐全配套;
B.验收评定手续应完整。
4.竣工图整理组卷的具体要求
(1)竣工图编制的有关规定:竣工图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和记录各种地下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详细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投产或交付使用后进行维修、扩建、改建的依据,是生产(使用)单位必须长期妥善保存和进行竣工备案的重要工程档案资料。
竣工图的编制,应按国家建委1982年【建发施字50号】《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应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0一9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对编制竣工图所需的费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1.因设计失误造成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2.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3.第l、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2)竣工图编制的基本要求:
①施工图没有变更、变动的,可由承包人(包括总包和分包)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标志,即作为竣工图。在施工中,虽有一般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但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章标志后,即可作为竣工图。
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的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人负责重新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重新绘制;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发包人(或监理人)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人绘制,承包人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标志,并附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
③各种建设工程的隐蔽部位都应绘制竣工图。各种竣工图的绘制,应在施工过程中着手准备,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负总责,在施工中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的编制质量。在编制竣工图前,对工程的全部变更文件应逐一进行审查核对,并分别盖上“已执行”或“未执行”章。如整份变更文件已执行,则在该变更文件标题处盖“已执行”章,未执行则盖“未执行"章;如一份变更文件中有部分条款未执行,则分别在已执行或未执行条款的条号处盖“已执行"或“未执行”章。
④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和竣工资料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绘制,并要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按照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竣工图还要提交监理人审查签认,作为竣工资料备案方为有效。竣工图的编制一般不得少于两套,有特殊要求的,如全国性特别重要的项目等,按约定或规定,可另增加编制一套,并按规定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程序移交,作为工程档案长期保存。竣工图章的内容和规格尺寸,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或备案部门的规定。“已执行"和“未执行”章式样,已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