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7〕91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学习宣传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扣留和退还等新修定的条款履行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我省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等条款对价格风险分担进行合理约定。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示范文本请从网上下载,不再随本文转发纸质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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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7〕91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学习宣传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扣留和退还等新修定的条款履行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我省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等条款对价格风险分担进行合理约定。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示范文本请从网上下载,不再随本文转发纸质文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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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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