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投标业绩之后要这么写!
2016年10月27日,住建部发文要求“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
11月份,有9家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被通报,其中7家企业是因为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另外,在最近两批“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中,有41家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未通过审核,其中36家企业是因为所提供的工程业绩存在问题。
究竟哪里出了问题?住建部门开展业绩核查,查哪些地方?小编根据住建部文件以及相关通知,将企业业绩申报、核查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点,总结如下:
一、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二、设计、图纸出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三、合同、文件出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四、项目负责人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五、人员、设备出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业绩核查,谁负责?
1、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业绩开展业绩核查,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3、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组织抽查。
业绩造假,怎么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的规定:
1、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2、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4、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6]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部分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我司决定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的业绩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业绩开展业绩核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我司将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业绩核查或审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司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严肃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并在我部网站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建市[2011]200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 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企业进行核查处理,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至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在资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配合核查。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核查。受委托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原始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资质申报中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企业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协查机制。协助核查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企业的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第十四条 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报。
第十五条 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核查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上报核查结果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通报批评,且不批准被核查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同时废止。
素材:住建部官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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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有9家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被通报,其中7家企业是因为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另外,在最近两批“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中,有41家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未通过审核,其中36家企业是因为所提供的工程业绩存在问题。
究竟哪里出了问题?住建部门开展业绩核查,查哪些地方?小编根据住建部文件以及相关通知,将企业业绩申报、核查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点,总结如下:
一、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二、设计、图纸出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三、合同、文件出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四、项目负责人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五、人员、设备出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业绩核查,谁负责?
1、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业绩开展业绩核查,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3、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组织抽查。
业绩造假,怎么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的规定:
1、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2、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4、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6]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部分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我司决定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的业绩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业绩开展业绩核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我司将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业绩核查或审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司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严肃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并在我部网站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建市[2011]200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 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企业进行核查处理,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至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在资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配合核查。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核查。受委托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原始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
第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资质申报中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企业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协查机制。协助核查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企业的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被核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一)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三)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第十四条 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报。
第十五条 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核查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上报核查结果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通报批评,且不批准被核查企业的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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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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