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决策到结算,造价管理要点19条,条条是干货!
本文基于2013新版清单计价规范,总结了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及结算四个阶段的工程造价精细化管理要点,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决策阶段
投资决策作为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阶段,对工程总体造价的影响非常巨大,可以达到70%-90%,只有不断加强投资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和精度,合理计算投资估算,才能保证工程造价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较好地实现投资控制目标,避免工程上的“三超”现象。
该阶段的工作要点:
(1) 估算方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 估算数据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 项目投资估算所含内容的全面性,未出现漏项现象;
(4) 与规划及政府相关规定相符,并能结合环境、时间、技术的差异适当调整;
(5) 采用各种方法进行评价和不确定性分析,科学做出决策。
二、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一般来说,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20%,技术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40%,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25%。建筑师往往更关注使用功能,结构工程师关心结构安全,而对经济因素考虑较少。在这一阶段如果造价工程师参与设计,从经济效果的角度对方案进行评判,调整项目功能与成本使其更趋于合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确保设计方案能较好地体现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该阶段的工作要点:
(6) 提高概算编制的精确性。加强设计人员和概(预)算编制人员的联系和沟通;提高编制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丰富现场工作经验,加强概(预)算审查;全面考虑可能影响概算的各种因素,避免漏项。
(7) 设计方案的优化和比选。采用价值工程或其他方法,优选设计方案;
(8) 限额设计和标准设计的推广。采用限额设计控制概算;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标准设计可以提高设计质量。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
国家对招投标阶段体现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及新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新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可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进行投诉,这将使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处于监督中,提高编制的透明度;同时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机构和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对控制价提出异议及处理过程提供了流程。
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精细化管理的要点有:
(9)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中,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10) “招标控制价应由作为项目法人的招标人负责编制,但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防止咨询人和投标人串通,抬高招标控制价。
(11) 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所以要求“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12) 控制价应统一依据新规范的内容进行编制和复核,避免编制依据的不统一导致差异太多,无法核对。
(13)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进一步划分计价风险范围,避免中标后的扯皮现象。
四、建设项目施工及结算阶段
在施工及结算阶段,新规范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主要体现在对“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合同价款管理”两方面。“合同价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问题;竣工结算与支付问题;质量保证金问题;最终结清问题。
在该阶段精细化管理的要点如下:
(14) 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事件后,应按规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5)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及扣回时间: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至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的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6) 计量范围、计量规则、工程量的复核、计量时间、支付流程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
(17) 结算编制人、结算办理时间、对结算存在争议的处理办法、结算款的支付等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
(18)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缺陷责任期间施工队伍已经撤离现场,且大部分工程款项已经支付,业主对承包方的约束力减弱,对质量保证金的强化管理弥补了后合同阶段的管理缺陷。
(19) 最终结清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标志着发包人向承包人就合同工程的支付责任宣告结束。最终结清属于业主结算支付的最后一个节点,核心是最终结清款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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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决策阶段
投资决策作为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阶段,对工程总体造价的影响非常巨大,可以达到70%-90%,只有不断加强投资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和精度,合理计算投资估算,才能保证工程造价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较好地实现投资控制目标,避免工程上的“三超”现象。
该阶段的工作要点:
(1) 估算方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 估算数据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 项目投资估算所含内容的全面性,未出现漏项现象;
(4) 与规划及政府相关规定相符,并能结合环境、时间、技术的差异适当调整;
(5) 采用各种方法进行评价和不确定性分析,科学做出决策。
二、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一般来说,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20%,技术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40%,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约为25%。建筑师往往更关注使用功能,结构工程师关心结构安全,而对经济因素考虑较少。在这一阶段如果造价工程师参与设计,从经济效果的角度对方案进行评判,调整项目功能与成本使其更趋于合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确保设计方案能较好地体现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该阶段的工作要点:
(6) 提高概算编制的精确性。加强设计人员和概(预)算编制人员的联系和沟通;提高编制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丰富现场工作经验,加强概(预)算审查;全面考虑可能影响概算的各种因素,避免漏项。
(7) 设计方案的优化和比选。采用价值工程或其他方法,优选设计方案;
(8) 限额设计和标准设计的推广。采用限额设计控制概算;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标准设计可以提高设计质量。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
国家对招投标阶段体现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及新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新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可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进行投诉,这将使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处于监督中,提高编制的透明度;同时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机构和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对控制价提出异议及处理过程提供了流程。
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精细化管理的要点有:
(9)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中,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10) “招标控制价应由作为项目法人的招标人负责编制,但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则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防止咨询人和投标人串通,抬高招标控制价。
(11) 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的信息,所以要求“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12) 控制价应统一依据新规范的内容进行编制和复核,避免编制依据的不统一导致差异太多,无法核对。
(13)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进一步划分计价风险范围,避免中标后的扯皮现象。
四、建设项目施工及结算阶段
在施工及结算阶段,新规范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主要体现在对“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合同价款管理”两方面。“合同价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问题;竣工结算与支付问题;质量保证金问题;最终结清问题。
在该阶段精细化管理的要点如下:
(14) 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事件后,应按规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5)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及扣回时间: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至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的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6) 计量范围、计量规则、工程量的复核、计量时间、支付流程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
(17) 结算编制人、结算办理时间、对结算存在争议的处理办法、结算款的支付等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
(18)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缺陷责任期间施工队伍已经撤离现场,且大部分工程款项已经支付,业主对承包方的约束力减弱,对质量保证金的强化管理弥补了后合同阶段的管理缺陷。
(19) 最终结清应按新规范要求执行。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标志着发包人向承包人就合同工程的支付责任宣告结束。最终结清属于业主结算支付的最后一个节点,核心是最终结清款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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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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