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招投标中的“猫腻”,我们应该怎么办?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由唯一的甲方设定标底,招请若干个乙方通过报价进行竞争,乙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但在实际中的并非这样招标,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在招投标中普遍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呢?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2、控制信息,限制招标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3、控制评标,设障排他
如某大型国有煤矿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4、转包工程,获取利润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5、评标办法,并不全面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而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6、招标代理,有待规范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7、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
那么,治理招投标领域问题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
1.加大查处力度,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
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五位一体”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2.解决招投标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制度体系需要规范
在目前的招投标领域,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运作规则,对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预防腐败筑起一道“防火墙”。
3.通过第三方监督,使招标流程客观化
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检验。政府可以考虑在公共资金招投标领域中,如高速公路建设、地铁建设、医疗设备药品采购等项目中,可参照重大项目审计的模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开辟公共建设资金监督的新局面。
4.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尤为重要。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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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2、控制信息,限制招标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3、控制评标,设障排他
如某大型国有煤矿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4、转包工程,获取利润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5、评标办法,并不全面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而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6、招标代理,有待规范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7、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
那么,治理招投标领域问题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
1.加大查处力度,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
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五位一体”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2.解决招投标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制度体系需要规范
在目前的招投标领域,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运作规则,对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预防腐败筑起一道“防火墙”。
3.通过第三方监督,使招标流程客观化
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检验。政府可以考虑在公共资金招投标领域中,如高速公路建设、地铁建设、医疗设备药品采购等项目中,可参照重大项目审计的模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开辟公共建设资金监督的新局面。
4.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尤为重要。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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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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