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优秀项目经理如何破解工程合同的七个风险点
签订好建设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施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的。项目经理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项目部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要注意合同条款用词是否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是否清楚明了,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企业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一、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项目经理在项目跟踪阶段和资格预审阶段,就应该对发包人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进行调查,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避免企业为该项目进行不必要的投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了解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相互关系
目前签订的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项目经理还应注意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优先。
三、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最好明确约定绝对工期,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的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会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情况,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易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糙,不利于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但实践中仍常发生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或发包方直接向总承包的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因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合同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和权限的重叠,避免合同履约过程中多头管理和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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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项目经理在项目跟踪阶段和资格预审阶段,就应该对发包人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进行调查,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避免企业为该项目进行不必要的投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了解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相互关系
目前签订的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项目经理还应注意当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优先。
三、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最好明确约定绝对工期,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的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会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情况,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易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糙,不利于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但实践中仍常发生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或发包方直接向总承包的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因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合同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和权限的重叠,避免合同履约过程中多头管理和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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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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