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如何判断建筑工程的新老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而言,如果分包项目较多,而又难以从分包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对企业有利。因此如何判断一项建筑工程是否属于老项目值得特别关注。
根据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两种:
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只要看其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即可判定;但是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一、如何判断长期延续的老合同项下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例如,A企业提供掘进工程服务时,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中除了标的项目,还约定标的项目完成后,双方可以续约由A企业继续提供掘进工程服务,如果掘进工程一直延续,标的项目以外的建筑服务能否定性成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
笔者认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指向的是标的项目,而标的项目完成后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其开工日期不能认为是合同最初约定的日期,如果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是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则这部分服务不属于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不适用简易征收。
二、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为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建筑服务老项目”?
笔者认为,这类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举证证明。如果企业可以提出入场证明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则税务机关可以承认标的项目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开工日期的证明,或者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就不能适用“建筑服务老项目”的简易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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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两种:
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只要看其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即可判定;但是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一、如何判断长期延续的老合同项下的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例如,A企业提供掘进工程服务时,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中除了标的项目,还约定标的项目完成后,双方可以续约由A企业继续提供掘进工程服务,如果掘进工程一直延续,标的项目以外的建筑服务能否定性成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
笔者认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指向的是标的项目,而标的项目完成后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其开工日期不能认为是合同最初约定的日期,如果继续开展的建筑服务是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则这部分服务不属于为“建筑服务老项目”发生的服务,不适用简易征收。
二、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为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建筑服务老项目”?
笔者认为,这类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举证证明。如果企业可以提出入场证明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则税务机关可以承认标的项目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有关开工日期的证明,或者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就不能适用“建筑服务老项目”的简易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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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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