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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04-01 18:45:26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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