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资源发布
首 页施工人网施工资讯资源共享食品标准图购大全字体下载
当前位置:造价者网施工资讯工作经验

如何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12-24 07:33:03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常出现的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如果协商不成,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发包人,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过中介结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这样以来,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而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法律关于送审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 
    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 
    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 

[1] [2] [3]  下一页

更多造价博客请到:造价者博客 http://b.shigoog.com 欢迎分享博客及投稿。

Tags:

作者:佚名
[]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Copyright © 2003-2011 shigoo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页面执行时间:21,828.13000 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