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结算难的风险
履行催告是否属于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内容。从民法理论尤其是《合同法》规定来看,催告往往是一种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前提,而且有一个合理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条款中,催告行为是与产生付款并承担相应工程款利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是被同时规定的。也就是说,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催告并不是产生结算依据的前置程序,不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没有进行催告而提出抗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催告作为确定结算依据的前置程序,但并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催告。然而,需要承包人特别注意的是催告函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非督促结算。
总之,如果操作的规范,则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风险,会随之化解,并可以防止发包人久拖不结工程款的行为发生,还可减少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早日收回应收的资金,如果操作不当又可适得其反。所以,承包人如何防止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如何利用好法律赐给承包人的“尚方宝剑”是一项十分专业而仔细的事务。一定要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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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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