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编制出一份好施工合同文件
4、编制专用条款时要在充分认识本项目特点的基础上,研究不同规定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对发包人、承包人经济利益的影响,从而恰当地做出约定。如关于预付款问题,发包人可以给,也可以不给,但其后果是不同的。如果不给予预付款,承包人在进场后需要垫支材料采购费,垫支是有费用成本的,其报价必然要因考虑这部分费用成本而提高;再如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苛刻的支付方式,必然导致承包人的高报价;再如价格调整问题,有的地方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中规定,把涨价因素放入风险因素中考虑,这当然无可非议。但是对于某些施工期较长的项目如三年或更多,就需要考虑这种规定的利弊。世界银行的惯例是施工期超过18个月,就应考虑物价变动而进行价格调整问题。过去我们有的文件也提出过超过12个月时实行价格调整。在长施工期内社会物价的涨落,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准确预见到的,如果没有价格调整的规定,为应对这种风险,承包人理所当然的在报价中要考虑对策,发包人肯定为此要付出代价。在工程施工期限较长时对价格进行调整,合同双方都不吃亏。如果不讲条件、不管施工期长短,一律执行不进行价格调整的规定,当遇到物价下降时,发包人的支付将比实际需要为多;当物价上涨时,承包人将付出较大的成本,当这种成本大到一定程度时,承包人将有无法承受之虑,从而为降低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一般讲我国的承包商承受风险的能力都不是很强,更应小心。
编制合同时还应注意出现任何施工问题时皆为单一责任,即任何问题只有一个责任承担人,这对施工管理非常重要。比如当发包人考虑实行自供材料时,必须同时考虑因此而必然带来的工程质量责任的交叉问题如何解决。因为一旦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会引起材料质量与施工质量的争议,这是项目管理者不希望遇到的事。
对于范本中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均未写明而在实际中又会遇到的事项,在编制专用条款时均应予以补充。如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办法,预留金、暂定金的使用程序等。再如关于税金计算问题,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文件中说明“其他项目费”是税金计算的基数。这里显然有一个疏忽,即“其他项目费”包括预留金和暂定金,这两种费用都界定为用于尚未确定发生的项目,既然尚未确定,那就是说不一定会发生,如果不发生,承包人当然不会缴税,而这部分价款却因为已纳入税金计算基数付给了承包人,这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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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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