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定额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二)劳动对象的可加工性是指工作物对象在劳动力的作用下,改变形态、性质和产生位移的性质。
1、劳动对象的可加工性,是它在充当劳动对象之前由过去劳动或由自然力形成的潜在的、可能的使用价值决定的。"潜在的、可能的使用价值"是指通过追加劳动就、能实现的使用价值。譬如:钢坯或钢链,是由铸钢工人生产的,它具有的轧制成各种型钢和线材的使用价值,必然通过轧钢工人的劳动才能实现。同样,各种型钢和线材只有通过建筑安装工人的追加劳动,才能实现在建(构)筑物中承受荷载的潜在的使用价值。
2、不同的劳动对象,具有不同的可加工性
既然劳动对象的使用价值,是由过去劳动创造的,那么,过去劳动采用的不同的方式,也必然生产出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正是这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决定了它们作为劳动对象时具有不同的可加工性。
3、劳动的目的决定劳动对象的选用,劳动对象的可加工性决定对它加工所采取的劳动方式。
当生产什么已经确定,选用什么材料做劳动对象,要看该材料本身潜在的使用价值是否能满足生产既定产品的需要。而材料的可加工性,对选用具体的操作方法、使用的机具起着决定作用。例如:焊接不锈钢栏杆,则需要不锈钢管材或型材做母材,采用与母材同材质、同强度的不锈钢电焊条,由焊工焊接操作制成。忽略了这一点,就象把电视广告中"步步精彩"的V力裤,穿在《水浒传》中的武大身上,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矫正腿部三围的作用一样,制不成不锈钢栏杆的。因此,预期产品、劳动对象与劳动方式三者之间的统一,是确保劳动过程顺利进行从而产生预期产品的必要条件。
(三)企业定额分项施工过程中劳动对象的存在是必然的。
综前所述不难知道,有劳动力的支出,则必有劳动对象的存在。而作为劳动对象的某种材料,只有在接受了劳动力作用后,才能成为新的产品、具有新的使用价值。因此,企业定额分项施工过程,也必然存在着劳动对象数量的确定问题。
二、建筑材料的消耗特征
劳动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没有经过人类加工过的自然物,如未经挖掘的土壤、未经开采的地下水和未经加工提炼的空气等这些物质,虽有使用价值,但不曾加入人类的劳动,因此是无价的。另一类是经过人类加工过的物质,如钢材、水泥、生石灰、木材等等。这些物质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他们的价值量。是历次追加的活劳动量的总和。我们把参与施工生产过程,、形成建筑产品所需要的、所有经过人类加工过的物质,统称为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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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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